社会保险法三审 养老保险15年最低缴费年限或打破
发布时间:2010-1-12 13:27:30 新闻来源:中华企业网 发布人:fissal
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召开,《社会保险法》提交本次会议三审。草案三审稿拟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,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规定。
草案拟增加规定“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,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;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”“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,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;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”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召开,《社会保险法》提交本次会议三审。草案三审稿拟放松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,有望打破15年“魔咒”。 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时,有常委委员、地方提出,按照现行做法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,缴费不足十五年的,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,其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支付给本人,这样不尽合理。草案三审稿吸收此建议、意见,增加规定: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,可以缴费至满15年,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;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。” 记者另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二审,会后,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共受到意见7万多条 招才猫网版权与免责声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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